累犯

ㄌㄟˇㄈㄢˋ

lěi fàn

解釋

1.判刑確定或服刑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人,稱為累犯這名竊盜累犯才剛出獄,馬上又去偷竊,抓到他的警察也不禁搖頭。

2.頻頻犯錯。這個錯誤他總是累犯不改。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稱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相反詞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累犯(recidivism),指由於故意犯罪曾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的,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會比一般的犯罪要重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兩類人爲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特別累犯: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由上述法條,一般累犯必須是故意犯罪、成年人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 在監獄服刑人員重新犯罪,不構成累犯. 因此,累犯這一刑法概念的本意,通說是存在一類對刑罰的懲戒與教育改過不敏感的人,這類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犯罪就應當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假釋. 對緩刑犯人,在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一般認爲不構成累犯,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 緩刑考驗期滿後一定期限內重新犯罪的是...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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