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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人或東西留下。例他決定將大部分的資金留置國內,其他才用作海外投資。
2.法律上指嫌犯被逮捕或自首時,警方辦案人員通常向該警察長官報告,請准留下嫌犯以便於偵查,此情況稱為「留置」。法律規定留置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屆時應依查得之證據,決定將嫌犯移送法辦或予以釋回。例他因涉嫌縱火而被警方留置。
1.把人或東西留下。如:「他決定將大部分的資金留置國內,其他作為海外投資所用。」
2.法律上指嫌犯被逮捕或自首時,警方辦案人員通常向該警察長官報告,請准留下嫌犯,便於偵查,此情況稱為「留置」。法律規定留置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屆時應依查得之證據,決定將嫌犯移送法辦或予以釋回。
留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在調查期間對瀆職官員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其法律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留置”取代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執行的“兩規”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執行的“兩指”,將以往的黨權收歸國家法律執行,節約了司法資源.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中共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爲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該決定稱,“爲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 其中前11項措施屬於轉隸前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行使調查權和偵查權時的措施. 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此前法律依據便已明確. 只有“留置”措施屬於新權力 . “留置”的作用是取代“兩規”、“兩指”. 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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