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ㄈㄚˇㄒㄩㄝˊ

fǎ xué

解釋

研究法律現象,探討法律相關經驗的學科。包括法制史學、法社會學、法理學與法律條文含義的認識及其應用。 △法律學

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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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的簡稱。參見「法律學」條。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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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 ,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 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 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 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 “法學”一詞最早見之於南齊孔稚珪《請置律學助教表》“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 不過,其含義不同於近代之“法學” . 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 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 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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