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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ㄔˇ ㄉㄨㄛˊ ㄍㄨㄥ ㄑㄩㄢˊ
chǐ duó gōng quán

解釋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他因犯重罪而被判褫奪公權終身。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褫奪公權或禠奪公權(dis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civil death),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第1款之從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民國107年(201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修正,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公權時間的長度,也依其所判之刑期長短而有所不同. 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新規定) :褫奪公權,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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