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

ㄔˇㄉㄨㄛˊㄍㄨㄥㄑㄩㄢˊ

chǐ duó gōng quán

解釋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他因犯重罪而被判褫奪公權終身。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等二種。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褫奪公權或禠奪公權(dis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ment、disenfranchise、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civil death),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第1款之從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民國107年(201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修正,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公權時間的長度,也依其所判之刑期長短而有所不同. 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 blockquote style border: 1px solid blue; padding: 2em;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span style font-size:smaller;(新規定) :褫奪公權,於裁判...閱讀更多

中文維基百科

相關詞

你最近的查詢

只有你看得到
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 Loading...
沒有紀錄
MD5 SHA1
60894951a4dcc47681bd2c82b6a95ae7 407bee834b032b3b635c189a7a78b7890b5f2d02
什麼是雜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