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ài tì wù
交易上以同種類同數量的物品而能相替代者。
代替物 (res fungibiles,vetretbere Sachen,choses fongibles,fungible goods)在民法學上係指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而可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純度100%的1盎司黃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純度的黃金代替,1元紙幣可以用另一張1元紙幣代替;於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契約,僅能以代替物為標的物. 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相對,如金錢、酒、米 及穀物 等屬之. *不代替物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