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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ù quán
法學上指直接管領特定物的財產權。如土地的抵押權是不動產的物權之一。
物權(ius in rem、jus in rem;right in rem、real right、Dingliches Recht)是指物權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依其性質,將產生下列各種普遍皆有的效力: 物權本身具有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之物權 . 故只要兩種物權之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之上,並無疑問. 譬如說,在同一範圍的土地即不能設定兩個普通地上權,但若是就地面設定普通地上權,地下設定區分地上權,此時其內容彼此不相衝突,則可為之. 又同一標的物之上的物權內容會發生衝突,通常是發生在「用益物權」的部分,擔保物權係以物之交換價值為其內容,故在同一物上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擔保物權,並非不可. 譬如,在同一物上,可以同時設定兩個抵押權. 又不同種類的物權,只要其內容不相衝突,皆可併存,然倘內容相衝突,則會受到排他效力影響,而不能同時存在同一物上. 物權基於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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