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ē fǎ sān zhāng
原指漢高祖入咸陽,臨時制定三條法律,與民共守。後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語本《史記.卷八.高祖本紀》。例媽媽對我約法三章,放學後要直接回家,不得在外亂跑。
語本《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原指漢高祖入咸陽,臨時制定三條法律,與民共守。《漢書.卷二三.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後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兒女英雄傳》第二二回:「因姑娘當日在青雲山莊有『一路不見外人』的約法三章,早吩咐過公子沿路無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
漢高祖劉邦初入咸陽,臨時制定三條法律,與民共守。語出《史記.卷八.高祖本紀》。後用「約法三章」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漢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諸侯至霸上。秦王子嬰素車白馬,係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軹道旁。諸將或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乃以秦王屬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弃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1>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2>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乃使人與秦吏行縣鄉邑,告諭之。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注解〕(1)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事。(2)抵:相當、對等。
秦朝末年,天下大亂,群雄紛紛起兵抗暴,其中以劉邦和項羽的勢力最為強大。劉邦認為想要得到天下,必先得到民心,因此他很重視民心的向背,軍紀也相當嚴謹。當劉邦的軍隊前進至霸上時,秦王子嬰前來投降,有些將領建議把秦王殺了,但劉邦認為秦王既然已經投降,就不當殺掉他,否則會失去民心。後來劉邦進入秦朝首都咸陽之後,不久又還軍霸上,召集各地的父老豪傑,向他們宣布︰「父老們長久苦於秦朝的苛法,今日我既然最先進入關中,理當為關中的王,所以我要和父老們重新約定法律,新的法律只有三條,就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受處罰,搶劫者要判刑。其餘秦朝的苛法全部廢除。」百姓們知道了這個消息,都非常高興,更加愛戴劉邦,為日後漢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約法三章」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個成語,用於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01.《漢書.卷二三.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02.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排調》:「與卿約法三章:談者死,文筆者刑,商略抵罪。」03.宋.劉克莊〈沁園春.老子衰頹〉詞:「老子衰頹,晚與親朋,約法三章。有談除目者,勒回車馬,談時事者,麾出門牆。」04.《兒女英雄傳》第二二回:「安老爺、安太太,又因姑娘當日在青雲山莊有一路不見外人的約法三章,早吩附過公子:沿路無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05.《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這位繼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強幹,成親的第三天,便和督辦約法三章,約定從此之後,不許再娶姨太太。」
【語義說明】泛指事先約好或規定的事。
【使用類別】用在「制定規約」的表述上。
【例句】<01>還未結婚,他們就已約法三章,婚後家事一律平均分擔。<02>媽媽說:「我早就和你們約法三章了,功課沒作完不准看電視。」<03>既然我們已約法三章,理應一切依約行事,你怎可如此輕率反悔呢?<04>為了日後行事方便,我們雙方最好先來個約法三章,以便共同遵守。<05>一開學,導師就和我們約法三章,規定從此以後,不許再有遲到行為。
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一度制定簡化秦朝苛法的做法. 詞語後來演變成爲根本之法律規定,曾成爲“憲法”的名稱.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 公元前207年,劉邦佔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他人身體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後來在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還用於表示政府輕刑緩賦的措施,“三”已成泛稱. 例如在《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南齊書》“卷24·列傳第5”中都有記載. 約法三章也具有政府對民衆許諾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很多憲法文件都被稱爲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佈告》,也曾約法八章. 今日是指互相遵守的條件....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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