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

ㄉㄧˇㄧㄚㄑㄩㄢˊ

dǐ yā quán

解釋

貸款人對抵押品所享有的留置權。在押抵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貸款人享有就其變賣所得款項中,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銀行貸款時,應仔細閱讀契約書的內容,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貸款人對抵押品所享有的留置權。在押抵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如:「張先生向銀行貸款用房子作抵押,銀行因而擁有這棟房子的抵押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抵押權(抵當権、hypothec、hypothèque、Hypothek),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佔有而作爲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得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各國的抵押權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轉移佔有(與質權不同)爲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並獲得收益,但部分國家地區也有規定需要交付的. 日本民法中,抵押權屬於一種當事者合意設定的約定擔保物權,僅以不動產或特定的動產或財團爲其對象,並不能在普通財產上設定. 這與英美法中的mortgage比較類似,因此也往往被翻譯爲該詞. 日本法上的抵押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 下文中提及日本民法典時,僅註明條文數. 日本民法第369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債務者或第三人在不轉移佔有的情況下爲債務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有權在其他債權人之前將其用於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369條1項). 首先,債權人(抵押權人)爲確保自己債權的安全,在抵押權設定人(通常爲債務者. 參照物上保證)的不動產或者權利(地上權和永小作權)上設定抵押權. 由於抵押權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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