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ㄌㄧˊㄊㄧㄠˊㄩㄝ

yī lí tiáo yuē

解釋

清同治十年(西元1871)俄人乘新疆回變,占領伊犁,光緒五年(西元1879)亂平,崇厚以全權大臣出使俄國,索還伊犁,訂約十八條,擅自割讓土地頗多,獲罪下獄。光緒七年駐英公使曾紀澤使俄力爭,償俄九百萬盧布,收回伊犁。

重編國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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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又稱《中俄改訂條約》或《聖彼得堡條約》)是滿清與俄羅斯帝國簽定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於1881年2月24日在聖彼得堡簽定. 中方條約文本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1871年(同治十年),沙俄趁浩罕汗國領導人阿古柏在天山南路宣佈東突厥斯坦獨立之際,出兵新疆伊犁地區;清政府多次交涉無果. 1877年,清政府平定新疆;次年派崇厚赴俄談判收回伊犁問題. 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擅自簽定《里瓦幾亞條約》;按約中國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失去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邊境土地甚多,此外還償付兵費五百萬盧布,朝野紛紛反對,清廷未許. 1880年,改派曾紀澤赴俄修訂條約;次年2月24日簽定《中俄改訂條約》,即《伊犁條約》,因於俄國國都聖彼得堡簽訂又稱《聖彼得堡條約》. 《改訂條約》下籤訂有: * 子約一:伊犁界約 1882年8月6日 勘分霍爾果斯河段. * 子約二:喀什噶爾界約(東北界約) 1882年12月7日 勘分喀什噶爾東北段,將邊界由天山主脊南推. * 子約三:科布多塔爾巴哈臺界約(科塔界約) 1883年8月12日:勘...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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