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ㄍㄨㄥㄓˊㄖㄣˊㄩㄢˊㄘㄞˊㄔㄢˇㄕㄣㄅㄠˋㄈㄚˇ

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

解釋

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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