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ㄇㄧㄣˊㄕˋ

mín shì

解釋

1.泛指民間的事務。為政者須體察時勢、關心民事、謀求全民幸福。

2.法律上指有關民法的各項事務,如財產、婚姻、僱傭等。民事糾紛、民事法庭、民事訴訟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農事。《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

2.民政、政事。《左傳.莊公二十七年》:「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竟。」《文選.干寶.晉紀論晉武帝革命》:「節理人情,恤隱民事。」

3.徭役。《書經.太甲》:「無輕民事惟難,無安厥位惟危。」

4.有關民法的各項事務,如財產、婚姻、僱傭等。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民法”一詞源於羅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萬民法(jus gentium)與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區分. 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的人民,之間的各種法律關係,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異邦人與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則由萬民法規範. 自公元3世紀起,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對立逐漸淡化. 羅馬法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範,經過羅馬法復興運動復甦. 在歐洲法典化運動中,先後產生了《法國民法典》(又名拿破崙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 在對《法國民法典》的引進中,日本學者津田真道錯誤地將“市民法”一詞翻譯爲「民法」. 清末變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國學者直接抄自日本,譯作今稱,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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