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

ㄐㄧㄢㄔㄚˊㄨㄟˇㄩㄢˊ

jiān chá wěi yuán

解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掌理彈劾職權。他在監察委員任內,公正無私,深受好評。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監察委員是中華民國監察院的委員. 行憲後的監察委員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由各省議會、院轄市議會、蒙古地方議會、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之名額,分別選舉之. 實際名額每省5人,院轄市2人,蒙古西藏華僑均各8人;每省監察委員名額中,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 ,與當時的立法院及國民大會同為中央民意代表機構. 但經過多次的憲法增修後,現在的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改為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監察委員名額改成29人,並將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立法院,而監察院從此之後不再是民意代表機構.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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