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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稱為有期徒刑,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稱爲有期監禁(一般直接用「監禁」表示),在日本國及大韓民國稱為有期懲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 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在第35條,有期徒刑比死刑及終身監禁輕,比拘留及罰金重. 在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45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第46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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