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è tǐ
1.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相對於主體而言。
2.法律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或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如財產、人的行為、社會關係。
客體或對象(Object)在哲學上指可感知或可想像到的任何事物,既包括客觀存在並可觀察到的事物(如人物、樹木、房屋,抽象的如物價、自由),也包括想像的事物(如神化人物). 客體對應的概念是主體....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