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配

ㄈㄚㄆㄟˋ

fā pèi

解釋

1.古代刑法,罪犯被判充軍或流徙。《福惠全書.卷二九.郵政部.稽查徒犯》:「有官吏豪棍犯贓而發配者,上司差押,連文解到,本州縣具收管。」

2.古時丫環被遣送出嫁,稱為「發配」。《紅樓夢》第七○回:「雖有幾個應該發配的,奈各人皆有緣故。」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流放,是一種強迫他人流亡的刑罰,古時,世界各國都有這種刑罰,流放地通常是離島或極為偏遠的地方,使被流放的人難以返回原定居或活動之處. 如大英帝國時常流放罪犯到澳大利亞、俄羅斯帝國則多將異議分子遷徙至西伯利亞,日本幕府將軍則多流放公卿、武士到北海道或佐渡島、隱岐島. 中國,清初多流放罪人至東北盛京、寧古塔、尚陽堡,中葉以後則常常是伊犁或烏魯木齊. 流放的記載很早,《尚書·堯典》稱:「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 . 《尚書》又稱:“成湯伐桀,放於南巢”. 秦朝之前, 流放的期限是12年到無期;南北朝時期改成了最長6年,分近中遠三種距離;唐朝以後縮短為3年. 宋朝以2年為基數,最多可罰至6年、女性可免. 清初多流放罪人至東北盛京、寧古塔、尚陽堡,尤以漢人居多. 順治十二年(1655年)以「寧古塔地遠嚴寒,至其地者九死一生」,改為「將遼東各地量其遠近,酌罪輕重,以為徙所. 」但順治十四年(1657年)南闈科場案發,方拱乾舉家數十口判徙寧古塔. 流放是生死搏鬥的歷程,罪犯身心皆承受極大痛苦,多病死途中. 清代刑律規定“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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