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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én mín tuán tǐ
凡由民間依法令許可發起組織的結社為人民團體。一般包括職業團體和社會團體兩大類。前者指依同業組合的團體,如農會、工會、漁會等;後者指依同志組合的團體,如學會、協會、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等。
人民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界定的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人民團體」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屬人民團體法規範,所界定的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區分為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佈的《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類;人民團體有發起人、章程和會員,經主管機關覈准立案和登記註冊後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人民團體應向內政部社會司登記立案,並公開資訊於內政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冊查詢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團體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人民團體特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單位中的八個人民團體和羣衆性團體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僑聯、臺聯、青聯、工商聯,屬中共黨委的黨羣口. 廣義的人民團體還包括經中國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中國作協、中國文聯所屬10個文藝家協會、中國記協、中國對外友協、外交學會、貿促會、全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政研會、歐美同學會、黃埔同學會...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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