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óu zī xìn tuō gōng sī
依我國《銀行法》第100條,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以受託人的身分,依特定目的而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且經營信託財產,或者以投資中間人的身分,從事於與資本市場有關之特定目的投資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