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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議。例這件案子初審沒通過,擇期還要覆議。
再次審議。如:「這件案子老總不同意,下午還要覆議。」《宋史.卷一六五.職官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后過議司覆議。」
否決權(Veto),指政治上一種片面否定決策或決議的權力,尤其是立法. *否決權最早出現在古羅馬,當時稱「intercessio」,在羅馬的保民官為保護民眾權益,有權否決元老院所通過的立法或官員命令;兩名執政官則關於對方的裁斷也有否決權. *國會通過的法案,除另有規定外,需經國家元首公佈(簽署及公告)程序而產生法律效力. 國家元首是否有權拒絕公佈以否決法案,則依各國政府體制不一. *在17、18世紀的波蘭,憲法規定了一種「自由否決權」(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議會獲得全數贊成通過,只要有一名議員反對,法案就無法通過. 美國立國時的《邦聯條例》,對於特定事項,各州也有自由否決權. *在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否決權. 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英國國王可拒絕御準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使之無法律效力,即握有否決議會通過法案成為法律的權力,此為「絕對否決」(absolute veto);惟自1708年3月11日安妮女王聽從閣員建議拒絕御準《蘇格蘭民兵法案》(Scot...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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