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權

ㄊㄢˊㄏㄜˊㄑㄩㄢˊ

tán hé quán

解釋

凡違法失職的公職人員,監察院得行使其職權,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權利,稱為「彈劾權」。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彈劾指按照一些國家憲法的規定,民意機構、監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樣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但具備政治性質. 被彈劾的政府官員交付專責機構審理,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 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數)纔可定罪 . 遭到彈劾並下臺的官員,可能會被剝奪全部或部分的卸任禮遇或退休福利等. 在美國,彈劾可在聯邦一級或州一級發生. 在聯邦一級,行政與司法機構的成員均可被彈劾,但彈劾標準不同....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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