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ēn xīn zhàng ài
生理或心理方面有缺陷、不健全。如智能不足,視、聽覺或語言、肢體的障礙,性格、行為異常等。例政府對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有給予助學金或一些必要的補助。
法律用語:(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定義是: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2)《特殊教育法》中的定義則是: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的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身心障礙、殘障、失能(Disability),中國大陸稱殘疾人,舊稱殘廢,是指由於先天或中途發生生理和心理損傷,造成個人在社會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狀態. 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爲了使殘疾人過上儘量正常的生活,對其保護逐漸加強,包括:康復、生活及就學補助、福利,特殊教育等服務;經濟上的優惠,例如降低稅收;以及立法嚴禁歧視、工作保護等. 世界衛生組織用「殘疾」一詞表示「身心障礙」,其定義如下 : 殘疾是一個總稱,包括損傷、活動受限以及參與的限制. 損傷是身體功能或結構方面的問題;活動受限是人在執行任務或行動時遇到的困難;而參與的限制是參與個人生活時遇到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定義如下: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人口普查顯示全國殘疾人約佔總人口的5%,摺合一億兩千萬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以下三種情況,殘障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甲、肢體殘障 #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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