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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á gòng
一種清代選拔人才的制度。由學政選拔秀才中文行兼優的人,貢入京師,稱為「拔貢生」。待會試、廷試及格後,入選者依成績優劣分成一、二、三等,以七品京官、縣官、教職任用之。餘者罷歸,稱為「廢貢」。初定六年選拔一次,自乾隆七年改為十二年一次。《六部成語註解.禮部》:「從秀才中選其文學拔萃者作為貢生,曰:『拔貢』。」
拔貢是清政府沿襲明代制度,選舉貢生的制度. 清制,由各省學臣於通省生員內進行考試,在考取一、二等之生員內遴選文行兼優者拔入太學,送國子監,稱之拔貢. 清兵入關後,清廷因急需人才,於順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廷試貢生. 時順天府特貢六人,各府學貢二人,州、縣學各一人. 次年三月,清廷正式舉行貢生廷試,並形成制度. 初定十二年舉辦一次,以一省計,則大省六人,中省四人,小省二人 . 康熙十一年(1672年)始選拔八旗生員. 後因各省選貢多有冒濫,遂停選送. 雍正元年(1723年),復從禮部尚書陳元龍之請,令學臣照例選拔送監. 雍正五年(1727年)乃定,每六年選拔一次,選拔時不拘一、二等生員,凡考試時務、策論果有識見才幹者,平日品行優秀,亦許選拔. 乾隆七年(1742年)改定為每十二年拔選一次,遂為永制. 由國子監題請下旨,行各省學政考選. 府學2名,縣學1名. 經學政考選後,送禮部,參加朝考. 考取一、二等者,在保和殿複試. 再考取一、二等者,或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學習,或以知縣分發試用,其餘以教職或佐貳等官用. 複試未經入選,及原考列三等者,送國子監肄業. 文理荒謬者斥革. 拔貢的地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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