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不究

ㄐㄧˋㄨㄤˇㄅㄨˋㄐㄧㄡˋ

jì wǎng bù jiù

解釋

究,追究。「既往不究」指已經過去的事不再追究。明.楊一清《關中奏議》卷一○:「如有前項違犯事情,輕則懲戒禁止,重則具實奏聞。區處除既往不究外,將來不行悛改。」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義參「既往不咎」。見「既往不咎」條。

典源

此處所列為「既往不咎」之典源,提供參考。《論語.八佾》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子聞之曰:「成事不說1>,遂事不諫2>,既往不咎3>。〔注解〕(1)成事不說:已經做過的事,不便再解說。見「成事不說」。(2)遂事不諫:對於已完成的事,不便再挽救。遂事,已經完成的事。(3)咎:責怪,追究罪過。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既往不咎」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春秋時,孔子有個學生名叫宰我,能言善道。有一天,魯哀公問宰我:「土地神的牌位要用什麼木材比較好?」他回答說:「可以參考古人的作法,像夏朝時是用松木,殷商時期多用柏木,而周朝一般都是用栗木,意思是要讓人民『戰栗(通「慄」)』。」孔子後來聽到宰我這番話,覺得他隨便猜測古人的用意,毫無根據,十分不妥當,就說:「已做過的事就不便再解說了,已經完成的事也不便再挽救,而對已經過去的事更不便再去追究是非。」意思是要宰我說話小心,對沒有把握的事不要亂加臆測。「既往不咎」就是出自典源文中的一個成語,表示對過去的錯誤不再追究責難的意思。

書證

01.《痛史》第一三回:「既往不究,以後再辦起事來,審慎點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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