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ㄧˋㄎㄜㄈㄚˊㄐㄧㄣ

yì kē fá jīn

解釋

指犯罪人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受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的關係,其執行顯然有困難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以罰金代替執行。此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處遇方式。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易科罰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罰金)的處分方式. 目的是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在臺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罪、偽證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也不能易科罰金,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 法學補給站...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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