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

ㄐㄧㄥˇㄓㄥˋㄕㄨˇ

jǐng zhèng shǔ

解釋

隸屬於內政部,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指揮監督全國各地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並掌理全國性的一般警察、保安警察、外事警察、國境警察、刑事警察及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09月,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 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務部警政司」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市,內務部改組為內政部,仍然設立「內政部警政司」. 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擴大編制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 至1949年4月,中央政府南遷廣州市,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內政部警察總署縮減編制為「內政部警政司」. 1949年12月7日,內政部警政司隨中央政府各機關遷往臺北市;1972年7月15日,內政部警政司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 . 1995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隸辦公.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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