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ㄐㄧㄧㄚ

jī yā

解釋

法院或檢察官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為防止串供,檢察官諭令先行羈押被告,再偵訊其他涉案人員。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由於針對被告之羈押申請是以「被告有羈押必要」為基礎所為地請求行為,因此被告須先經拘提或逮捕等程序,檢察官纔有可能做出此一判斷進而向法院聲請羈押. 所以對於未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之,稱為「拘提逮捕前置原則」. 基於此原則更進一步導出,拘提逮捕的犯罪事實必須與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同一. 例如某甲涉嫌殺人,卻因竊盜罪嫌經逮捕到案,則檢察官以殺人罪嫌的犯罪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將因為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而不被許可. 在整個刑事訴訟 中,檢察官得在傳喚、拘提,被告接受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在24小時法定留置期間內,得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又稱為聲押,檢察官聲請後,法院應即開庭裁定是否準許羈押被告,若準許羈押,稱為收押,法院亦得裁定是否以交保等手段代替羈押. 起訴後之審判期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有羈押必要,得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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