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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ǎo xiǎn fǎ
以保險業務為規範對象的相關法規。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施行。
以保險關係及保險人監理為規範對象之法規,其內容包含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業等。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爲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爲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爲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 . 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 . 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 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 .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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