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ㄐㄧㄢㄔㄚˊㄖㄣˊ

jiān chá rén

解釋

公司法稱股份有限公司中,負責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及會計等事項的人。經由股東大會就股東中選任。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監察人(Supervisor),是採雙軌制公司之職務,其單獨代表著公司監察權,負責公司業務執行的監督及公司會計的審計.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設置一位監察人,至於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則必須要有兩人以上,而依據上市審查準則,上市公司的監察人,人數需至少三人.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有監察人中,須至少有一位於中華民國國內有住所,現行的公司法已於2001年修訂,取消監察人需具有股東身分的限制. 公司法亦禁止了監察人兼任公司任何職務,包含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監察人與其餘監察人以及董事間,必須至少一位不得具有配偶亦或是二親等之內的親屬關係,而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監察人成員還另須符合上市櫃審查準則的獨立性要求. *募股設立時的調查與報告 *調查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 *核對會計表冊及提出報告 *公司發行新股時查覈其財產出資 *審查與清算完結時所造具的會計表冊 *審查與清算人就任時造具的會計表冊 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監察人有權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委託律...閱讀更多

中文維基百科

相關詞

你最近的查詢

只有你看得到
已停用 啟用查詢紀錄
  • Loading...
沒有紀錄
MD5 SHA1
92c7007072abb60d04e21ac1cd3af6be 1e0a77cdd798358236ef73870217aeb71f6e730d
什麼是雜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