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書

ㄆㄢˋㄕㄨ

pàn shū

解釋

周代稱合同、契約字據。《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明白約束,以備情偽,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判書是高麗和朝鮮王朝的官職. 高麗的判書始於忠烈王時期,當時官制改制,尚書省下六部改為四司,合吏部、禮部為典理司,兵部改為軍圖司,戶部改為版圖司,刑部改為典法司,廢除工部,各司長官為判書. 朝鮮王朝恢復六部制度,但改稱六曹,各曹長官為判書....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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