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ㄏㄜˊㄧˋㄊㄧㄥˊ

hé yì tíng

解釋

為「獨任庭」之相對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審理訴訟案件,稱為「合議庭」。一、二審法院的合議庭,都由三位法官組成,以庭長為審判長,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另一庭員為陪席法官;三審法院的合議庭則由五位法官組成,包括一位審判長和四位法官。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合議庭,指法院內由多名法官以合議制所組成之審判單位.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但2019年夏天起實施之大法庭制度則由11位法官組成. 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 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 合議庭之法官,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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