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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ǐ quán
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水權必需依法獲得方能生效。
水權(Water right) ,在法律中代表用戶自水源取用水的權利. 水源包括河流、湖泊或地下水. 在人口不多或水源充足的地方,水權的問題與制度通常並不複雜. 但在其他區域,尤其是沙漠區域,有限水資源於農、工、民生等使用者之間的分配, 則有可能發展複雜的水權制度. 在缺水狀況下,水資源調度決策可採幾個模式進行,包括政府水資源管理決策和命令(transfer by fiat)、水資源市場交易、水權準市場交易這三大類. 水資源轉移涉及多方利益,最主要之考量包括用水效益以及供水成本在分配上的公平性. 因農業用水調度涉及廣泛之公共利益,多數專家學者認為應由政府決定或積極從中協調. 即使在保障私人水權之國家,政府仍保留有乾旱緊急調度水資源之權力,以保障基本民生用水權益和其它重要政策目標的達成. 然而,當一個國家欠缺法律制度來保障水權人之用水權益,或欠缺利益關係人參與水資源協商的機制,政府決策容易受特殊利益劫持,使其失去從整體社會利益考量的出發點. 以印度流域為例,下游農民擁有歷史灌溉水權,但政府為了滿足海德拉巴等都市之用水需求,在上游陸續建設多座水庫,包括於1993年所建設的. 新格...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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