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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ān bǎo wù quán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賣去其擔保品,以賣得的款償還債務,稱為「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collateral;Pfandrecht;sureté réelle; ;留置權)以擔保債務清償爲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限制物權(定限物權)還包括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最終通過將標的物出賣而獲得的金錢用於實現債權. 擔保物權分爲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及根據契約而產生的約定擔保物權. 民法上的留置權、優先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此外,隨着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目前出現了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多種非典型擔保方式. 擔保物權的特徵,包括優先受償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無). *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 優先權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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