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ㄐㄧㄅㄣˇㄈㄚˇ

jī běn fǎ

解釋

《憲法》。因《憲法》為國家法律的根本,故稱為「基本法」。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相同. 「基本法」一詞所意味的是不永久並權宜之計,在沒有實施憲法的情況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1639年,康涅狄格殖民地通過《康涅狄格基本法》. 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 西德政府認為不宜在尚未統一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實施民主選舉及其他保護民主國家社會的必要法則(暫時將東德國民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 後來基本法的方式行之有效,在兩德統一後仍然維持下去. 在以色列,因為宗教原因,宗教派別將猶太人的律法(塔木德)視作最高法律,不太可能接受一部世俗的憲法,特別是對於宗教自由的問題極爲敏感;同時以色列是全世界猶太人的單一國家,制憲確立猶太國家(Jewish State)概念會受阿拉伯人和國際的非議,因此以基本法體現. (猶太民族國家法) 在沙特阿拉伯,因為宗教原因,不欲建立高於宗教聖典的憲法,特別是伊斯蘭教的可蘭經和沙里亞法,而是權宜地建立基本法. 阿拉伯半島南部的阿曼也是基於相同原因和類似想法. 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尚未完全自由獨立,所以在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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