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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án lì fǎ àn
英國國會於西元一六八九年制定,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專斷,以保障人民權利,是英國憲政的基石。也稱為「民權法典」。
權利法案,有時也稱為權利宣言,是一個國家公民最重要的權利. 這些法案的目的是保護這些權利不受公職人員和私人公民的侵害. 未確立的權利法案是正常的成文法,因此立法機關可以隨意修改或廢除. 維護特定羣體某些權利的法律憲章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或更早的時期. 一個例子就是《大憲章》. 在近代早期,人們對《大憲章》重新產生了興趣. 英國普通法法官愛德華·可可爵士認爲英國人歷史上享有這種權利,從而復興了基於公民身份的權利觀念. 經由光榮革命,政治上國會戰勝了國王,由國會於1689年頒布了人權法案,並列出了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權利法案須被適當的執行及支持,方可有效並確實的保障所列舉的權利. 以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是英國君主立憲的重要里程碑. 是一種聲明,根據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來制定的. 權利法案有時確立在國家的憲法或基本法之中. 一個確立的權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機關所管轄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 在許多憲政體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常被政府認定為是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有權威的依據. 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相反,能被後來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令給弱化,且不需要經...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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