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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稱中共為共匪時,其派來刺探我方情報或進行滲透分化的間諜稱之為「匪諜」。例過去政府常宣導民眾要小心匪諜。
早期稱中共為共匪時,其派來刺探我方情報或進行滲透分化的間諜稱之為「匪諜」。如:「過去政府常宣導民眾要小心匪諜。」
匪諜,在臺灣戒嚴時期中華民國政府所使用的法律術語,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用以指稱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包括未遂犯)之罪者與預備或陰謀犯. 匪諜並不專指中國共產黨派遣至臺灣進行地下情報活動的間諜人員,稱其為匪諜乃因其皆犯前罪,充滿特定的意識型態. 早前多使用於「罵人」或有「特定目的」的政治人物上. 如今已經逐漸成為歷史名詞. 現今有真實法律狀況發生,則稱「共諜」. 1950年,通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嫌疑的人士. 這段時期被稱為白色恐怖時期,因為只要被密報是匪諜,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甚至定罪下獄. 當時的政府也利用戒嚴(懲治叛亂條例)來拘捕政治異議人士,包括支持言論自由,支持組織反對黨,支持臺灣獨立運動,只要是被政府認定有嫌疑,都會被冠上反政府的罪名(如施明德、許信良等),因此也造成許多冤獄事件. 1957年,在一份名為統一對朱毛共匪及有關名稱要點的公文中,上簽單位鉅細靡遺的羅列對中共的各種稱呼,如一般稱為就稱「朱毛共...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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