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泉局

ㄅㄠˇㄑㄩㄢˊㄐㄩˊ

bǎo quán jú

解釋

明清時,掌管鑄錢的機構。清.崑岡《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四.戶部.錢法》:「督理錢法,順治元年定,令漢右侍郎一人,督理京省錢法,滿漢司官各一人,監督寶泉局,每年掣差,設大使一人,五年報滿。」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寶泉局,是明朝、清朝戶部下屬的負責錢幣鑄造的機構. 明朝各省承宣布政使司也設有寶泉局. 明朝建立之前,龍鳳七年(1361年)朱元璋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 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各行省設置寶泉局,與寶源局同鑄“洪武通寶”錢,並且嚴禁私鑄. 明成祖遷都北京以後,在順天府北京又設寶源局,和應天府的寶源局並稱“南北二局”,均隸屬工部. 各行省的寶泉局隸屬承宣布政使司右布政使,因爲幣制混亂,所以各行省的寶泉局時開時閉. 明朝天啓二年(1622年),因爲軍費開支增加,所以在北京教忠坊內增設戶部寶泉局,主官稱大使. 清朝沿用了明朝寶源局、寶泉局鑄幣的規制,並且各設東作廠、西作廠、南作廠、北作廠(相當於如今的造幣廠),其中寶泉局東作廠位於東四四條,寶泉局西作廠位於千佛寺衚衕,寶泉局南作廠位於錢糧衚衕,寶泉局北作廠位於北新橋三條. 清朝同時規定寶源局鑄錢用於工部所管的各項工程,寶泉局鑄錢供官民流通使用. 清朝戶部寶泉局、工部寶源局的長官分別由各該部漢右侍郎兼充,所以又置監督,專門掌管全局的事務,是僅次於侍郎的主官,由漢、滿各一員充任. 各省寶泉局也隸屬戶部. 因爲寶泉局隸屬戶部...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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