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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ǔ dì zhēng shōu
國家基於行政權,強制徵收私人土地,取消其私有權,以供公共需要或公共使用的行為。
土地徵收(又稱土地徵用、徵地)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興建各種設施,基於政府公權力,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 政府對土地及所屬房屋的徵收是民衆關注的行爲,然而因為土地涉及的權屬、利益關係複雜,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 . 按照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土地的實質所有者和管理者. 在徵收方面(拆遷)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後,中國面對的極大考驗. 一部分學者認為,認同徵收或將徵收制度化是中國邁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關卡. 可是又有部分學者認為將徵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資」. 兩方都出現了嚴重分歧及難以妥協的差距. 不過對於中國政府出臺的《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兩方學者都不滿該法條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和美國農村研究所等研究機構1999年以來對中國17個農業大省和自治區的地權調查顯示,地方政府對於失地農民補償的平均金額爲每畝1萬8...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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