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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ǎng xíng fǎ
相對於任意法,指法律規定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必須適用。例如《刑法》多數規定即屬強行法。
強行法(jus cogens、norme impérative、peremptory norms),又稱「強製法」、「強制規範」 強行法,指不允許當事人變更之法律規範之總稱. 允許當事人變更之規定,稱為「任意法」、「任意規定」或「任意規範」. 在私法領域,因有「私法自治原則」,國家的幹預降到最低,因此多為允許當事人以合意排除之任意法;強行法不多. 在保護弱勢當事人之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則有不少強行法,以避免強勢的一方當事人逼迫弱勢當事人同意不利於己之契約內容. 在公法領域則相反. 當某法律規定是強行法時,違反該規定所做成之法律行為,有可能是無效 . 國際法上有「國際法強制規律」之概念,為國際法上不許以條約或類似方式規避的基本、最高規範. 強行法的定義,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後段為:「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公認爲不許損抑,」並且「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同條約並將強行法的續造明定於第64條:「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牴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 」 強行法的效果,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前段為:「...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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