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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í xuǎn qū
一種為平衡各種族在政治上的權力和利益的選舉方式。在由多數民族所組成的國家中,規定在特定選舉區內的候選人,必須數人為一組參選,而其中必須有一人為少數民族。如新加坡選舉國會議員即是用此方式。
集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y, GRC)是新加坡實行的一種選舉制度,也是一種選區,在該制度下需要幾個人組成團隊參選國會議員. 實施集選區制度的官方理據主要是為確保國會有少數種族的代表:角逐集選區議席者的至少其中一人必須是來自新加坡馬來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數種族社羣. 此外,對管理公共住宅區的市鎮理事會(市鎮會)而言,打理較大規模的選區將更經濟. 集選區制度於1988年6月1日生效,在這個制度落實之前,所有選區均與其他西敏制國家一樣為單選區(Single Member Constituency, SMC). 《國會選舉法令》(法例第218章,2008年修訂版)規定必須劃分至少8個單選區,同時所有集選區之議員人數不得少於總議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有鑑於此,新加坡的單選區與集選區總數及其範圍並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內閣經諮詢選區範圍檢討委員會後決定的. 《憲法》與《國會選舉法令》皆規定一個集選區必須設3到6個議席,每個集選區所設之確切議席是由總統在內閣的指導下,於臨近大選時宣告的. 在2020年的大選,新加坡劃分了14個單選區和17個集選區,每個集選區設...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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