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ㄊㄨˇ

tǔ sī

解釋

1.元、明、清三代,在西北、西南等少數民族地區所設置的官職。由當地少數民族的首領充任並世襲。清朝雍正皇帝實施改土歸流後,兩湖土司大致絕跡。

2.烤過的麵包片。亦指長條形可以切片的麵包。§英toast土司夾火腿 △吐司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1.職官名。元、明以來,在西北、西南等蠻苗地區設置由少數民族的首領充任世襲的官職。《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品至從七品,皆無歲祿。」

2.一種麵包。參見「吐司」條。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土司是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受中國文化的影響,越南後黎朝和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數民族山區設立類似的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領進行統治. 中國和西方都有學者將土司制度與美國聯邦政府對印第安保留地比較的描述.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批准. 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稅金、傜役、並按照朝廷的敕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爲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從三品)之襲替,胥從其俗. 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鎮撫,凡十四等,皆以誥敕辨其僞冒. 」 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及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 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 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設置廣西慶遠府永順正長官司. 共十九任世襲長官,至清宣統二年(1910年)實行改土歸流,歷時408年. 明永樂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與思州宣慰使田琛因爭地叛亂,互相廝殺. 亂事平定後,於當地設置貴州布政使司 ,揭開改土歸流的序幕. 明萬曆二十九年(1...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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