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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ó jiā ān quán fǎ
中華民國政府為取代臺、澎地區原有的戒嚴令,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共十條,並訂定施行細則,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正式施行。縮稱為「國安法」。
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簡稱「國安法」可以指: * 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是美國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俗稱“廣義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的一般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香港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並施行的一般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俗稱“狹義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3年通過的一般法律,2014年廢止. 該法僅規範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行使. 現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取代. * 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本地法規. * 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 * 國家保安法,大韓民國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法律. * (Nati...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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