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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ǐn dù fǎ
規定可引渡的犯罪行為與引渡程序的法律。
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及執法互助程序. 「引渡」是指一個司法管轄區,應外地請求,將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地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地審判或處罰. 通常兩司法轄區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通過引渡程序,一個主權管轄區通常向另一個主權管轄區(“被請求國”)提出正式請求. 如果在被請求國的領土內發現逃犯,則被請求國可以逮捕逃犯並使其受到引渡程序. 逃犯將受到的引渡程序取決於被請求國的法律和慣例. 如果通過,被引渡人的監護權將實際移交給提出請求的司法機關. 在國家之間,引渡通常受條約管制. 這是一個古老的機制,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紀,當時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與西臺國王哈圖西里三世談判引渡條約. 目前國際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政治犯:例如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新加坡 、日本 、大韓民國 . #本國公民:例如法國、德國、俄羅斯、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本 、大韓民國 . 但也有例外如拉脫維亞 、瑞士允許把本國公民引渡給美國. #非雙重歸罪 :例如中華民國 、中...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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