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

ㄊㄧㄥˊㄓㄤˇ

tíng zhǎng

解釋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設刑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職權為監督各庭的事務。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庭長是法院組織中,負責處理所屬該庭司法行政事務的職務,與負責訴訟指揮之審判長不同. 但根據法院組織法第4條,審判長原則上以庭長充之. * 普通法院民、刑事庭庭長 ** 本庭事務之監督 ** 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 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 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 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覈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法律問題之研究. ** 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 本庭事務之監督 ** 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 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 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 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 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 本庭法官工作之考覈與獎懲之擬議 ** 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覈 ** 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覈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法律問題之研究 ** 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 民事執行處庭長監督該處事務 * 最高法院...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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