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ㄍㄨˇㄐㄧ

gǔ jī

解釋

古代流傳下來的文化遺蹟。臺南是個文化古城,大大小小的古蹟不下數十個。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古代流傳下來的遺蹟。《紅樓夢》第五○回:「我從小兒所走的地方古蹟不少,我如今揀了十個地方的古蹟,作了十首懷古的詩。」也作「古跡」。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古蹟(或稱史蹟、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 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換句話說,古蹟能為過去某個時代作見證,具體呈現該時代的文化.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 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在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古蹟 ,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古蹟依照主管機關分為三類,分別為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古蹟. 而在舊版法條中,則是實施三級分級制度,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 具全國歷史意義者,列為一級,只具地方歷史意義者列為二級或三級. 而評估的標準則有「歷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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