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代表

ㄍㄨㄛˊㄉㄚˋㄉㄞˋㄅㄧㄠˇ

guó dà dài biǎo

解釋

國民大會代表。為組織國民大會的主體,於大會開會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縣市、特區、僑民及職業、婦女團體選舉產生,任期六年。自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後,國大代表則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僑民、婦女選出,及依政黨比例產生之全國不分區代表組成。自第三屆起(任期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開始),每四年改選一次。國大代表在會議上所為之言論,享有免責權。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國民大會代表。為組織國民大會的主體,於大會開會時,代表各選區人民行使政權。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縣市、特區、僑民及職業、婦女團體選舉產生,任期六年。縮稱為「國代」。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國民大會(簡稱國大)是中華民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權力機關,現在其職權已經交付中華民國國民直接行使或轉移到其他機關. 依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爲五權憲法中的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政權.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仍繼續在臺澎金馬運作至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該次修憲後凍結所有與國民大會相關的條文. 在《中華民國憲法》原文中,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簡稱國大代表、國代)組成,其最重要職權為選舉中華民國總統與中華民國副總統,相當於當時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或蘇聯的最高蘇維埃. 後來成立與其相類似的代議制立法機構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前韓國總統朴正熙時代的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人民會議等. 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原文雖未改動,但依據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憲法半數文本已經停止適用;但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有效期限為國家統一前 ,所以與國民大會相關的《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仍然沒有廢止 ,故國民大會處於凍結中止狀態...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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