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條約

ㄏㄨㄤˊㄆㄨˇㄊㄧㄠˊㄩㄝ

huáng pǔ tiáo yuē

解釋

清道光二十四年(西元1844年),清廷遣耆英與法國代表在黃埔所訂的通商章程。允許法國人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通商口岸自由居住、往來與通商。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黃埔條約》(法語:Traité de Huangpu或traité de Whampoa)又稱《中法五口通商章程》,是法國七月王朝與清朝簽訂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清朝政府代表兩廣總督耆英與法國特使兼全權公使拉萼尼在澳門進行談判,最後於1844年10月24日,在停泊於廣州黃埔港的法國軍艦「阿基米德」號(L'Archimede) 上,簽訂此條約. 1845年8月25日在澳門交換批准. 條約一共36款,外加“海關稅則”. 其主要內容爲: * 法國人可以在五個通商口岸(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 享有永久居住、貿易、領事、停泊軍艦等權利. * 清政府將來改變海關稅則需要先與法國政府商議同意. * 法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 * 法國得到片面最惠國待遇. * 法國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墳地. 清政府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 通過《黃埔條約》,法國得到了和大英帝國通過中英南京條約、美國通過中美望廈條約同等的在華特權 . ...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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