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

ㄒㄩㄣˊㄈㄨˇ

xún fǔ

解釋

1.巡視安撫。漢.班固〈竇將軍北征頌〉:「親率戎士,巡撫疆域。」《晉書.卷四十六.劉頌傳》:「咸寧中,詔頌與散騎郎白褒巡撫荊、揚。」

2.職官名。明代始設,職責為代天子巡視天下。至清朝則以巡撫為省級地方政府的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民政等。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巡撫,尊稱為撫臺、撫軍. 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大於今日僅負責行政事務之省長,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 清朝巡撫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頭銜,副都御史俗稱御史中丞,故習稱巡撫爲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巡撫一職. 巡撫官制最早出現在明朝. 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分別直屬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 「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 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卿、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覆命,名義稱巡撫. 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 巡撫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着地方軍政大權. 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闢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 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爲真正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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