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

ㄔㄨㄅㄢˇㄈㄚˇ

chū bǎn fǎ

解釋

規範及管理出版事業和出版品的法律。我國出版法制定於民國十九年,至八十八年廢止。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出版法》是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管理出版物的最高法源依據,而《臺灣省戒嚴令》實施期間相關查禁的法源還包括有《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戒嚴法》、《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以及《中華民國刑法》.1914年12月4日,北洋政府公佈了《出版法》,其中雖然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並未直接對出版物有所解釋,只是提供了有關出版之概念.1914年4月2日,北洋政府公佈了《報紙條例》.1919年,北洋政府公佈《管理印刷業條例》.1930年12月16日,國民政府頒佈《出版法》,對報紙、書籍、雜誌及其他出版物之出版發行作出種種限制. 其中要求以中國國民黨政綱與政策以及三民主義思想作為最高指導原則. 同此法律規定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擔任主要審理機關,而出版者出版刊物時必須申請登記並且自行限制出版品的內容. 不過雖然1935年7月15日立法院又通過了《出版法》修正案,但是因為條文變更太多反而使得實際操作上難以進行,最後在各界反對下修正法案並沒有施行. 其中修正案規定報刊應於首次發行前填寫登記申請書,在經過發行所在地的地方主管官署覈准後纔能夠發行. 到了1937...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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