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法婪贓

ㄏㄨㄞˋㄈㄚˇㄌㄢˊㄗㄤ

huài fǎ lán zāng

解釋

義參「貪贓枉法」。見「貪贓枉法」條。

典源

此處所列為「貪贓枉法」之典源,提供參考。※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據《元曲選》引)老夫范仲淹1>,自從劉衙內保舉2>他兩個孩兒去陳州開倉糶米3>,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奉聖人的命,著老夫再差一員正直的去陳州,結斷此一樁公事,就敕賜勢劍金牌,先斬後聞。〔注解〕(1)范仲淹:西元 989∼1052,字希文。宋名臣,吳縣人,為秀才時即以天下為己任,仁宗時官至參知政事,元昊反,以龍圖閣直學士與夏竦經略陝西,號令嚴明,夏人不敢犯,羌人稱為「龍圖老子」,夏人稱為「小范老子」。喜好彈琴,然平日只彈〈履霜〉一曲,故時人稱之為「范履霜」。卒諡文正。(2)保舉:古時由大臣奏請提升有特別技能、學識或功績的人才,供朝廷任用,並為其作保,稱為「保舉」。(3)開倉糶米:打開官倉,出售穀物,以平衡物價。糶,音ㄊ|ㄠˋ。

典故說明

此處所列為「貪贓枉法」之典故說明,提供參考。「貪贓枉法」原作「貪贓壞法」。贓,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貪贓枉法」表示為了貪圖非分之財,而做出違法犯紀之事。過去多用在官吏身上,指官吏為了收受賄賂,而破壞法律。古代的官員是社會上少數擁有地位和權力的人,如果他們品行不端,貪圖不義之財,濫用國家給予他們的權力,自然會對百姓造成極大的痛苦。例如所引典源,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便是指劉衙內的兩個兒子去陳州糶米,卻貪圖賄賂,中飽私囊,花天酒地,胡作非為,絲毫沒有盡到身為官員的責任。「貪贓枉法」後來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

書證

01.《萬花樓》第八回:「立要奏明聖上,究問他一個壞法婪贓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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