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

ㄉㄧˋㄕㄤˋㄑㄩㄢˊ

dì shàng quán

解釋

一種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根據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恢復土地的原狀。

國語辭典簡編本

解釋

一種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如:「根據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恢復土地的原狀。」

重編國語辭典

解釋

地上權(英語對應詞: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權. 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大致上說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不同,地上權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為兩種. 通常定期地上權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而不定期地上權則是50年以外的契約期限 . 地上權房屋的好處在於可以用低價格進駐市價較昂貴的土地,但是缺點在於地上戶在土地上漲時不能享受上漲的地價利潤,而地上物通常隨時間折舊價值是越來越低,然而地價下跌時使用戶也不必承擔虧損,所以看準地價長期下跌時使用地上權房屋較有利. * 如果因為契約期滿而致使建物毀壞或不存在,土地所有人應法需照建物的當時的市價對地上權所有人做補償. * 土地所有人在契約的...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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